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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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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国内户口分析
一、定义
永久居留权指个人容许永久居留于某国的权利,但不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证俗称绿卡。境外永久居留权则是指中国境外某个国家的永久居留权。
二、相关规定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2、根据公安部1994年《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获准到境外定居的人员,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须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取消了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3、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
(1)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
(2)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迁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4)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6)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7)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4、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此复。2005年7月15日
7、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企业)股权结构
根据陈曼虹2002年受让福州中能股权时与转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陈曼虹受让该等股权的支付形式为人民币,不涉及外汇资金。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后,陈曼虹所持有的福州中能公司股权属于内资股,无须履行外资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吴昊2009年受让发行人股份时,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记载:“加拿大吴昊出资外汇折1,079.01万元人民币,持有发行人18.93%的股权”。根据商务部于2008年8月6日印发的《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发行人变更审批权限已由商务部下放至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因此,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为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其在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批复中对吴昊外资股东身份的认定是有效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曼虹在2002年受让福州中能股权时支付形式为人民币,不涉及外汇资金,其以内资股东身份受让福州中能股权并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吴昊2009年受让发行人股份时,符合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和外汇出资的条件,且其身份已经主管部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批复认定,因此,吴昊具备合格的外资股东身份。
三、分析意见
1、根据现行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但不属在境外定居的,则不是必须注销境内户口。
2、理论及实践中对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股东性质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其股东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界理论体系中,关于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其股权是否为外资股存在如下三种理论:
(1) 身份说:即只要具备外资构成的身份要件(如有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等),其出资即构成外资,应履行外资审批手续;
(2) 资金来源说:即如用外汇出资,则不论该等出资系外方还是中方国籍身份的人,该等股权均为外资;
(3)混合说:即必须同时满足身份和外汇两项条件,该等出资方能被视为外资。
商务部外资司李志群司长在2008年1月的一次访谈中明确指出,“来华投资的华侨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国外的长期居留权;二是其投资的资金要来自境外”。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本所律师认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投资企业,该中国公民能否界定为所投资企业的外资股东,取决于其对该企业的投资是否以外汇的形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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