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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又同时募集现金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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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又同时募集现金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所募集资金部分向资产出售方作为支付对价),那么,是报发行部还是上市部,还是两个部门都要审核?《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这里的“一并”如何理解?包括向大股东或第三方收购资产:1、向大股东收购资产,同时向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2、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结合方式收购资产,募集资金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原大股东可以以现金认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以保持控股地位),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办法》42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这一种情形涉及《适用意见第12号》上述规定的情形如何操作?
对上述问题,有人向证监会咨询过吗?有明确的操作意见吗?谢谢!
发表于 2011-9-24 22: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并是指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两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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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08: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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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证监会的答复吗?就是分两次向两个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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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7: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关系到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资产收购,还是以报上市部经重组委的方式实施,还是比较重要的。再次请教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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