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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anlei

几道公司法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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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规定,但是看到公司法怎么说的了么?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为什么不以偶数为边界呢?
呵呵……实际操作中有脑子的就不会弄个偶数出来,让人笑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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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数没什么不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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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2: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的真是仔细
小弟看书很粗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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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4: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书的主要问题是考的实在太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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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法律上为什么不直接规定5—19人,必须为奇数呢?
奇数主要为了议事效率,表决方便,并不是一种法律强行规定。我们要搞清楚的是法律的规定!
不要以为自己很见多识广就乱发表言论。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奇数,但是也不排除偶数。如果拟上市公司已有7个董事(不包括独董),既想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想太多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他会选择4个独董,8个非独董。

[ 本帖最后由 music_up 于 2008-10-29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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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3: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当中有非章程设计原因造成的、被动的偶数董事会,不必笑话。
发生董事辞职时,只要董事会保有人数不少于法定要求,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的时候生效,这时就会构成偶数董事会。
本题存在“经过  半数”和“经  过半数”的短句差别,出题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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