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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向拟上市主体的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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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2: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本人在项目中遇到如下问题,请各位赐教:
   拟上市公司应付控股股东(自然人)款项约2000万,是控股股东多年投入公司的钱。现拟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融资,融资方原本希望控股股东能够豁免该笔债务,但因豁免该笔债务涉及拟上市公司需缴纳较大数额的所得税,因此融资方现提出由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一个长期借款协议(如15年-20年),借款期内无需归还该笔借款。
   请问,该种安排是否可行?是否会对拟上市公司的首发上市造成不利影响?该笔款项是否必须在申报前清理完毕?  
   如控股股东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大部分资金进入资本公积,只有象征性的很少部门计入注册资本,是否可以?
  
   谢谢各位前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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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1: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2000w在这里不构成重大事项,应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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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6: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不允许的,干扰金融秩序,应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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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合理的价格(比例)转为注册资本是比较好的方案.拟上市主体不能指望大股东的过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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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6: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弱化资本的可能性。
可以直接转化为注册资本1元,其余进资本公积。
1# zhouche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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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1: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不允许的,干扰金融秩序,应该清理.
xishi2003 发表于 2009-3-18 16:36

个人与企业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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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3: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控股股东要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的话,应该在融资前将这2000W先转注册资本;如果新的投资者要想持有较大的股份,那可以通过购买这部分债务然后转成出资实现债转股吧。
在申报前还是清理掉比较好吧,免得会里觉得公司独立性不够,长期依赖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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