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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务合同无法变更主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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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集团打算以子公司作为作为主体进行新三板挂牌,之前很多协议是通过集团对外签订的。

现在执行上述业务的所有人员资产都将转移至子公司,但是之前集团签订的协议无法变更主体。

求教何种方式能够将上述收入确认到子公司,同时又尽可能的避免被认定为业务独立性、合规性存在问题?

分包、托管都有考虑过,但是感觉都有不足之处。
发表于 2016-8-5 16: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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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和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协议,权利义务由子公司享有承担,虽然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可将经济利益转移至子公司,约定如果因相关业务事宜追究集团责任或集团受益等,集团承担了或享有了,承担的责任或受益由子公司承受。
单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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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21: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理解,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1、集团需要出具明确有效的文件,将相关的权利转移给子公司。最好是股东层面的决议。
2、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的事实最好是由客户确认一下。即签约主体不变,履约主体变更。
3、如实在不行,干脆以集团为客户,子公司向集团实现销售,然后反馈的时候根据反馈关注的点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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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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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3楼的观点,不过协议权利义务转移时,仅变更履约主体是不够的,建议重新签订合同。
或者直接采用办法3,并在材料里写清楚后续相关业务全部由该挂牌主体承接,同时让该主体尽可能多地签订新合同,以验证其业务独立性和未来经营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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