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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5%公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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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2: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证券法(86条)中对协议收购和交易所交易方式收购的批露要求是一样的。而收购管理办法(13,14条)对两种方式的批露要求做了区分,该如何理解?
2.“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句话可否理解为:禁止期间可能介于3-5日之间?
3.如果首次取得5%为协议或交易所交易方式,以后取得的5%是哪种方式是否有差异?
期盼牛人解答。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 本帖最后由 thomas.chen 于 2008-10-26 12: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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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4: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sorry!我也想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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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0: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想知道答案!2跟你理解的一样,还请高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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