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经核查,2008年3月26日苏州双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香港永吉将持有的24%的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 2008年5月16日,双林股份与香港永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香港永吉将拥有的苏州双林24%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 2008年5月20日,经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受让香港永吉持有的苏州双林24%的股权。 2008年6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吴发改外资[2008]139号《关于核准苏州双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通知》,同意此次股权转让。 2008年6月4日,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中区分局出具吴外资[2008]字第231号《关于同意“苏州双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出资方式及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2008年6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了商外资苏府资字[2006]64412号批准证书。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苏州双林重新修订了章程,并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二、问题 请问发展和改革局和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该事项上的职能是如何区分的,各自具体职能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