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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分子公司设立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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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6: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企业注册地为深圳,在北京、上海均设有分支机构,目前上海的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施行核定征收,北京为分公司在深圳公司核算,社保在当地缴纳。企业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成本不能准确地进行划分。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
在公司目前的这种组织架构下,是否没有必要设立子公司,将上海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在深圳母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纳税更为合适?
2、
上海公司如变为分公司后,企业所得税不在当地缴纳有何风险?或者仍为子公司,但在2011年当期将核定征收变更为查帐征收,假设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出具以前年度适用核定征收合法的证明,那么以前的税务如需补缴一般需要追溯几年?是否一定要从公司设立开始补缴?
发表于 2011-10-11 1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希望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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