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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12个月连续购买的规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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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4: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疑问:购买的时点是以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为准?之前看锦龙股份收购东莞证券股份的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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