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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经营用地有划拨用地,构成上市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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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企业经营用地有划拨用地,构成上市障碍吗?
发表于 2011-10-11 23: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则不构成上市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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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9: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需全部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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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2: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土地管理法规定,划拨用地范围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划拨用地,一般都出现在国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企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极特别的几种情形下,国企改革时允许保留划拨用地,但不超过5年。

3,但涉及到拟上市主体,监管部门一般都不能接受划拨用地。除非极个别特殊的央企。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3号令中对于划拨用地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也需要关注。
“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点评

  发表于 2012-6-3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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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2 14: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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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4: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帮央企都是划拨地,扣除政策优惠因素,我国的央企都是巨亏的,国企不垄断就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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