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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公司上市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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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请教以下两个问题:

1、同一集团下,有两家旅游类公司,两家公司不在同一地点,但在同一市(不同县),其中有一家公司要做IPO,请问这违背同业竞争原则吗?为什么?

2、是否所有景区公司都有管委会,上市时都要把门票收入剥离?依据是什么?


各位高手给予明确啊,急等用啊。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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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2: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景区,还是人文建造的景区?如果两家公司经营的都是收取门票的同类业务,即使一家是自然景区,另一家是人造景区,我认为也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因为会存在游客分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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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0: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有相关讨论,请多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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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根据《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景区的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是资源性收入,属政府公共收入,不能为企业所有,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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