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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销办法第十八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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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请问主承销商的集合资产计划是否可以参加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请问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是哪些情形?是否包含同受一方控制的情形?
发表于 2008-10-30 21: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合资产计划不属于询价对象,因此我判断不可以参加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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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21: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也,如下:

第二十六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己感觉集合应该不可以网下配售,因为有规定未参与初步询价,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既然主承销商不能参与询价,那么自营和集合显然都不能参与网下配售。但问题是集合是否可以参与网上发行,本人感觉未有明确规定,是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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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1: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已经很明确仅限于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可以,其他账户没有限制自然可以。
控制关系一般是股权控制关系,应该是主承销商的母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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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3: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的意见
既然规定明确说自营帐户不可以参加,相应的,主承的集合理财计划未受到第十八条禁止,当然可以参加

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参加,十八条会明确把这个集合计划一并列上去的

这个道理上也说得通:自营帐户代表的是主承销商自身利益,而集合理财计划代表的是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说明这两个对象本质是不同的,当然不能同等对待

不过还是有点拧巴:发行承销办法在第5条里明确了“首次公开发行,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而通篇都没提到“配售对象可以或应该参加询价”--这样就引出个问题:
  配售对象能不能参加询价,参加的形式是什么?(配售对象的管理人参加初步询价即视作配售对象参加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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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承销商作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参加询价,应该视为集合计划参加了询价,而不是主承销商询价

如果按照3 楼同学的理解,第18条就应该表述为“主承销商不得参与询价,主承销的自营帐户不得参加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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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3: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主承销商不能参加询价,不能参加询价将致使主承销商下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加网下配售,所以集合计划不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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