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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殊目的公司”及“假外资”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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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于2002年10月设立,其控股股东为一家港资企业B,B企业设立稍早于A,假设为2002年8月,并于2002年10月出资,同境内其他法人股东一起设立了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

港资企业B为境内自然人李某所控股,同时境内自然人李某还拥有香港居留权。因此,境内自然人李某实际控制港资企业B,从而间接成为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这个案例涉及到是否为“假外资”的事宜。其中认定是否为“假外资”,最主要的一个情形就是,港资企业B出资共同设立拟挂牌企业A的钱,是否为境内资金流出后,再次流入而成。如果是境内资金出境,再入境,则应该认定为“假外资”,涉及到补税等问题。


经过访谈,自然人李某认定拟挂牌企业A的出资额均为境外港币资金,不存在境内汇出后,再次投资国内的情形。

但是除了这一访谈之外,请问还有何手段可以对出资额为境外资金一事进行核查?  

我查询了相关案例,有个案例是披露了境内自然人在境外向别人借款对境内企业进行出资,并在后期对借款进行归还,以此证明所用资金为境外资金。

各位大牛清提供一些思路,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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