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 年10 月8 日、2005 年1 月14 日与江西一建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合作承接修建江西景婺黄(常)高速公路项目C6 合同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江西一建向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80 万元和保函保证金1000 万元,由其第三直属项目部经理留民呈负责签署相关文件。留民呈之妻潘冬媛办理了相关款项汇入公司账户的事宜。后因项目实施后形成较大亏损,本公司未退还潘冬媛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09 年,潘冬媛与其债权人周崇德、徐爱荣、郭海廷因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败诉后拒不履行还债义务。2009 年7 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申请,作出(2007)丽中民执字第12-3、16-3、27-3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本公司于建行三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 万元。2009 年12 月,本公司将账面欠付潘冬媛的履约保证金980 万元与冻结款的差额确认了负债金额20.00 万元。2010年1月19日,本公司被冻结的1,000.00万元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2010年3月20日,本公司以周崇德、徐爱荣、郭海廷及潘冬媛为被告,以江西一建为第三人,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对本公司 银行存款1,000.00万元的强制执行。2010年3月3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2010年12月1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浙丽执异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0年12月30日提出上诉。截至2011年6月30日,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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