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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 券商ABS中的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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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0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ABS操作中要求提供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请问是否必须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法规中好像没有明确。差额补足人及担保方的审计报告是否也必须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师所出具?
谢谢。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9-30 09: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规:

1、专项计划资产(即: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这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托管方面的资质要求!


2、《规定》第13条明确 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对资产委托人及其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内容,即是对基础资产的质量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所以尽职调查的成果之一《基础资产审计报告》、《委托人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实际上都是在这一阶段完成的,这是实务中的首要环节,但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这些,而是直接了当的明确了,管理人要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可以委托的对象是----------“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这就决定了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完成!!!


3、证券化业务终止时的清算报告,实际上法规对报告的出具也有上述资质要求。《规定》第139条明确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2016-9-30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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