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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54|回复: 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三十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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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3: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监管和处罚的规定,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指募集资金用来做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募投项目产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
3)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即没有委托证券公司承销的;
4)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
发表于 2008-11-4 1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表达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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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4: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对36个月不能公开行的情况作了个总结归纳

他是对36个月不能公开行的情况作了个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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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4: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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