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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71|回复: 9

关于对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理解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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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3: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前提是公司章程对以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疑问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疑问2:在其他股东也想购买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按照转让前的出资比例进行转让?还是转让之间的双方股东股权转让是我们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我不愿意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就不能享有按出资比例要求转让股权的诉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工资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疑问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自治规定的范围有哪些?)
发表于 2011-10-19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不需要,尽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2. 股东之间协商讨论,即使想收购而未能收购的股东,不得采取对抗或消极举措。
3. 转让程序的约定都可以在章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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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当地工商局,说他们总局有这些要求,并且必须这样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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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3: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上确实不够严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会引发矛盾,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就可以规避?当然,我个人认为,从法理上不应当如此解释,自治不应当违反立法精神,但条文上看,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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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3: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等形式的转让;也可以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权禁止对外转让(实践中处理过);甚至极端可以约定股权禁止对内或对外转让。
(2)如用的是工商局的模板或照抄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才可以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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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9: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上理解,因为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涉及到其他人员的加入,不影响原有股东的彼此信任和合作,因而其他股东无权干涉。所以:
(1)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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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9: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内部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不需按比例。
2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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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3: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以股权对外增资其他股东是否有转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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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3: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以股权对外增资其他股东是否有转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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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02: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ichardsheng 的帖子

对外增资是要变更股东的,性质上属于对外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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