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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menew

公司法中的一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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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1: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4#和7#说的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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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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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4: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1、调解书的内容应该包括一条——原被告一致同意,公司以什么样的价格受让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视同双方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合同。
2、股权转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如无特殊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因此,调解书生效后,转让方已经不属于公司的股东,而属于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按调解书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3、只有该回购的股权转让出去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工商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对于第三方而言,在形式上,转让方仍是公司股东,故该股东要求公司给付自己股权转让款的债权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讲不具有优先地位,出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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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个弱智问题,这个期间内 公司申请清算,已签订调解书的股东所对应的对价是作为股权还是债权呢?作为债券,是否和原有债权同权呢?作为股权,是否又具有优先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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