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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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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该第四项,具体是指证监会的哪些规定?
求高手提供指点。
发表于 2011-10-19 14: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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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6: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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