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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其他董事投票后原董事责任义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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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8: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坛里好像多次讨论到委托其他董事投票后原董事责任义务的问题,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证监会通报首例法院判定上市公司董事责任案
来源:新华社 2008年12月04日09:20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一起上市公司董事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据介绍,今年10月8日,针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丁力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力业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中国证监会胜诉。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丁力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丁力业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深信泰丰的违法行为涉及2003年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03年中报及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以及2003年度和2004年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依法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证监会认为,原告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原告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代理董事的行为后果;另外,原告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对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是知情的。因此原告属于深信泰丰相关定期报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深信泰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案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法院的认定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现在及将来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评判标准,进一步确立和维护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对于大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发表于 2012-9-20 17: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我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董事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且对授权事项明确投票意向,这种我认为比较好认定,此时委托董事应该视为自己亲自出席;那么如果授权书上没有明确,而由受托方自己决定投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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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wenke620 发表于 2012-9-20 17:38
请教一下,我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董事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且对授权事项明确投票意向,这种我认为比较好 ...

授权不明的,授权董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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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kenshinlong 发表于 2012-9-21 10:00
授权不明的,授权董事承担责任。

多谢,进一步向您请教: 1、一般的委托事项,正常来说委托事项的权责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第三人带来损害,这个责任是否由委托人承担?还是由受托人直接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事项约定不明确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授权委托书上写明是全权委托,这时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3、一共有以下几种情形:授权明确(理解为责任该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受托人在行事过程中有导致第三方损失,根据《民法通则》“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感觉像是超越了委托权限,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授权不明(连带责任)、全权授权(?个人理解为还是委托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有故意、重大过失也是如此么?)。

还望不吝赐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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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0: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公司董事的决策责任 --律师在线
http://www.lvshionline.com/yewu/8111.html


新《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的决策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性质乃违反诚信义务(包括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的侵权行为。

根据新《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董事对错误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四:(1)董事参加了董事会.并没有旗帜鲜明地投票反对错误的董事会决议。即使某董事在表决时态度暖昧,并不旗帜鲜明地赞同或反对某一错误决议,或在审议时提出反对意见、但在表决时画圈赞同决议,或没有证据证明某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依然要对错误决策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弃权票与赞成票在董事会决议违法违章的情况下并无本质区别。投弃权票不等于投反对票。无论是支持抑或纵容违法的董事会决议,都属于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董事。(2)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倘若某董事会的决议虽使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但并未违反洼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即可免责。(3)错误的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非一般损失。倘若错误的董事会决议仅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或一般损失,便不存在董事的赔偿责任。(4)董事的赞同或弃权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董事要免除自己对错误决议的法律责任,就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董事会决议。遇到存疑问题时,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质询;必要时可以以公司的费用咨询公司外部专业人士。遇到违法违章决议时,董事应当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即使由于自身力量之不足,未能阻止违法违章决议,也应在表决时投反对票,并将自己的反对意见载人会议记录,以求自保。

鉴于承担决策责任的主体是参与决议的董事,倘若某董事由于正当理由(如因车祸而变为植物人)没有参会的董事当然可以免责。至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会的董事,也可免除参与错误决策的责任。面对董事耍滑的这一招数,公司董事长或其他合法召集人可以针锋相对地要求该骑墙董事委托其他董事投票或要求该骑墙董事以通讯方式投票。如此一来,骑墙董事耍滑头就很难。而且,股东会可由此认定该董事不具备承担决策责任的勇气和能力,进而罢免该董事。

对于骑墙董事来说,睢一较为可靠的选择是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倘若被反对的董事会决议得以作出,而且合法正确,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反对董事自然可以免责;倘若被反对的董事会决议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反对董事亦可免责。因为,该董事似乎“出污泥而不染”,颇有先见之明。但董事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所有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也会引发股东和其他董事会成员对该董事的不信任。

当然,倘若董事不愿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应当激流勇退,毅然辞职。但是,辞职只能摆脱辞职之后的潜在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辞职之前的既存法律责任。当然,辞职毕竟是骑墙董事摆脱双重精神人格和精神痛苦的最后一个解决办法。至于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原则上应当自董事向公司提交辞呈之日起生效。但在例外情况下,董事不但不能随时辞职,而且要站好最后一班岗。新《公司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末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倘若某董事甲完全作为法人股东乙的傀儡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倘若甲董事对于一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投了赞成票,则甲董事应当对公司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董事不得借口自己是“稻草人”董事而主张免责。但是,甲董事在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股东追偿。我国不承认法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董事的价值在于其特有的经营管理经验。董事投票本应反映出自己对决策事项的独到见解。董事投票时要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而不是对推荐自己就职的乙股东效忠。倘若甲董事浑浑噩噩,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一无所知,对背后乙股东的指示盲听计从,只能甘冒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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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8: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不明,除非明确有证据证明,被授权人骗取授权,或者超越章程规定的可授权投票的范围等以外,原则上授权人应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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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很重要,要从公司的章程以及历史材料中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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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13: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然是授权董事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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