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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跬步千里

关联方 (超级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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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9: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推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冯某是关联自然人, 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否认《企业会计准则》的效力,则也应承认其为关联自然人,既然是关联自然人,其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关联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为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证监会颁布,二者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应排斥对方,从这个角度看,C应为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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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23: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强了吧,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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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9: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dale的观点,但是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是关联方,这里的控制个人认为包括共同控制,因此c也是关联法人,因此我的答案是:
1、选择题一: ABCD EFGH IJKL十二家公司中,不属于S公司的关联法人有(GJL)
2、选择题二:赵钱孙李 周吴郑王 冯陈褚卫十二位自然人中,不属于S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有(陈王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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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3: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惑:考试是以上市规则还是会计准则为准。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关联交易是以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方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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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4: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认定方式都不太一样。
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非关联自然人我选陈,非关联法人我选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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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6: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到底以谁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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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6: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le 于 2008-11-5 08:35 发表

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都没有提到母公司董、监和高管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关联法人。


企业会计准则里有吧:“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因此,若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案是BCDEGHJL,郑王冯陈卫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答案是:FGIJK,郑李褚卫

关联方准则第四条: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其中和管理办法相比有多的,也有少的,少的部分就是这里面只包括了上市公司及母公司的董监高,不包括董监高及其家庭成员任职的企业,而且家庭成员的范围只包括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

[ 本帖最后由 tyrone1985 于 2008-11-18 17: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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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4: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总结一下

1、按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则,同意2楼dale。
2、按会计准则如下:
(1)S上市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董事长赵某,持有A公司70%股权;——赵某(关联自然人) A公司(非关联法人)
(2)S上市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董事长赵某之妻冯某,持有B公司60%股权,冯某与陈某各出资50%,成立C公司;——冯某(关联自然人)、陈某(非关联自然人)B、C(非关联法人)
(3)S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D公司董事为王某,S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E公司监事为郑某;——王某、郑某(非关联自然人)D、E(非关联法人)
(4)持有S上市公司的5%股权的自然人吴某,持有E公司80%股权,其妻周某担任F公司财务总监;——吴某、周某(关联自然人)E、F(关联法人)
(5)S上市公司前任总裁李某,已于三个月前辞职,总裁一职暂由副董事长孙某接替,公司已通过猎头公司物色前雷曼兄弟中国区总代表褚某,褚某拟于三个月后接任总裁。——孙某(关联自然人),李某、诸某(非关联自然人)
(6)S上市公司与G公司共同出资H公司,双方各持有50%股权,H公司总裁为卫某;——卫某(非关联自然人) G、H(非关联法人)
(7)孙某妹夫钱某,时任I公司总裁,J公司监事,并兼任K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拥有另一家上市公司L公司5%股权。——钱某(关联自然人) I、K(关联法人) J、L(非关联法人)
区别在于冯某是关联自然人、李某和诸某不是。
但还有一条别忘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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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6: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信息披露角度来把握,按照交易规则执行的范围比准则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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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2: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S上市公司的5%股权的自然人吴某,持有E公司80%股权  这条似乎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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