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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较非居民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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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3: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香港的一家控股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A控制中国境内的两家子公司B和C,其持股比例都为100%。
2006年A从D公司(新加坡的控股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与A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受让B的100%的股权,协议代价为7200万人民币,并与当年办理了工商变更等所有手续。

B公司目前的情况是:净资产有8000万,其中未分配利润4000万。

现由于企业经营需要,希望将B作为C的子公司,即C受让A 持有B 100%的股权。

请问各位大虾:在次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属于浙江地区,用股权增资的形式达到以上目的是否已经放开或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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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4: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方式可以达到暂时避税的目的

一、C公司增资扩股,A将B公司100%的股权认购C公司的增资,即换股合并方式;
二、B和C整体资产置换。但该种方式与你所设定的条件不符。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权增资已经明确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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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5: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以这条路是不是已经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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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3: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国税发[1997]118号文以及119号文,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现金资产不超过20%的,不用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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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3: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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