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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和“公司股票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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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4: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增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呢?为什么增发的不少公司都是按“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难道“股票交易均价”和“公司股票均价”不同吗?真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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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5: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票交易均价应该即是指按成交量加权平均的价格。如果是收盘价的平均价,比如在股权激励办法里,就明确写成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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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增发的不少公司都是按“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是实际情况。这说明会里是认可的。

其实,按交易所规则,收盘价是多笔交易以交易量为权数的平均价,也是一种均价。

估计在制订管理办法没留意,后面出的制度对均价都给出计算方法,例如非公开发行细则和重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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