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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向增发是否可以包括非股东非员工的自然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4 09: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协会的制度,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Ø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Ø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Ø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Ø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Ø
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表于 2011-10-24 10: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如果是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在册股东。同时有规定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不少于本次增资股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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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这样才能对核心高管,技术人员等进行股权激励
协会规定的意思是原本没有持股的自然人不能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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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28 2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enyilow 的帖子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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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2: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ilpho 的帖子

我前面的回答有些问题,现帮你找到了那个文件。
《关于定向增资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配售事项的通知》
各主办报价券商: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过程中,为规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以定向增资股数30%的股份优先向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配售。其余70%股份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资。
二、在册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股份,可首先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进行定向增资。
三、在册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股份,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认购后,仍未足额认购部分计入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资的份额。
四、向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配售股份,与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进行定向增资股份合计股数不得超过本次定向增资股数30%。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点评

这个定向增资的关键点在于,不能向公司内部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定向增资,向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增资是允许的.  发表于 2011-1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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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ph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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