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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董事会可否作为被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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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23: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佳答案
2016-10-18 09:17:49
个人意见:

董事会不是一个主体,不能作为诉讼对象,如果要董事会承担责任,应当类比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将公司作为诉讼对象。
发表于 2016-10-18 09: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董事会不是一个主体,不能作为诉讼对象,如果要董事会承担责任,应当类比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将公司作为诉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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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11: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地方的被告应该是 受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可能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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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4: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2015chao 发表于 2016-10-18 11:37
这个地方的被告应该是 受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既不 ...

完整的条款内容是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应理解为:股东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非收益但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吗?不是起诉公司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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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14: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lihaogsmpku 发表于 2016-10-18 14:12
完整的条款内容是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

是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董事会本来应该以公司的名义取回受益,可以和平手段要求,或者起诉,此时如果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公司名义起诉这些董监高股。董事会不起诉的话,股东就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这些取得收益的董监高股(股东走诉讼程序拿不到公章也不可能以公司为原告起草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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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xy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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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5: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2015chao 发表于 2016-10-18 14:58
是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董事会本来应该以公司的名义取回受益,可以和平手段要求,或者起诉,此时如果诉 ...

股东走诉讼程序拿不到公章也不可能以公司为原告起草起诉状
这句话很道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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