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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iteknite

拟上市合资企业有国内自然人股东,一定得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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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成间接持股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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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到有权限的部门确认一下应该可以,比如计划单列市当地商委、当地政府;进一步就要到商务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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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0: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先要充分诠释当初出现这种情况的背景;取得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处罚的证明,但是这种状况是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相违背的,如果这个状态一直持续下去会给当地主管部门和证监会很大压力,个人认为需要予以整改,即变更为法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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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1: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含通过外资并购设立)时,中方股东不得为自然人。但有些地方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以推动改革开放等名目,允许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有中方的自然人股东。例如《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第十五条规定,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办合资企业。对于出现这种情况,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充分论证当时这么做是符合当时、当地的规定;第二,有关部门对此是予以认可的(一直都给予审批和登记,自然是认可的);第三,可商请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证明其不会因此而给予处罚;第四,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后,自然人作为股东,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瑕疵得到了补正。
参考案例: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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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3: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cbs2010 的帖子

说的很详细,也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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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4: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部分地区有地方性规定,允许中国公民参与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虽不合法,但是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不构成障碍,建议先看看当地有无该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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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4: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得整改,让上述自然人自己注册一个公司,转给上述公司后,如实描述历史出资的原因,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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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5: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起时是肯定不可以有境内自然人的,但是定向增发、转让则没有明确的禁止。楼主可以看下向日葵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2009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
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 ,批复: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
性规定” 。
既然有最近成功上市的先例,我个人觉得只要合理,也不会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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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6: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qingwa2005 的帖子

但就是在发起时有境内自然人的成为股东。工商部门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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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7: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hiteknite 的帖子

这个看情况了,如自然人是实际控制人,那先设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把股份转进去,然后再和当地监管、证监会去沟通,对现在和未来的经营没重大影响的话应该也不会有很大的问题。若是参股股东的话,问题就会更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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