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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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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正平有限在 2010 年 4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出资不实,本次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客观原因所 出资不实,本次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客观原因所 致, 2011 2011年 12 月 16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出具《确认书》,“同意以正平有限 2010 年 4月至 2011年 9月实现的净利润弥 补 2010 年 4月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 本不足部分”,根据“希会审字( 2011)1009 号”《审计报告》,正平有限 2010 年 度实现净利润为 48,894,005.48 48,894,005.48 元,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元,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757,671.17 3,757,671.17 元, 2011 2011年 1-9月实现净利润为 20,278,036.63 20,278,036.63 20,278,036.63 元,截至 元,截至 2011 2011年 9月 30 日正平有限的未分配 日正平有限的未分配 利润为 14,097,077.16 (弥补 2010 年 4月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月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4,000 万元后), 从而消除了该次出资不实; 2013 年 9月,现有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若 月,现有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若 因出资问题导致相关费用支、 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全体股东将共同、无条件 对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2013 年 9月 22 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 具《证明》确认不会 对发行人历史出资问题进处罚;因此,该等瑕疵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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