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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题4: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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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00: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一条放在“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难道对非上市公司这条就不适用吗,怎么理解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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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06: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非上市公司无此禁止性条款吧。如果章程写明可以,也得尊重股东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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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1: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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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6: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理解为对上市公司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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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23: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市公司怎么会不适用啊?专门写在针对上市公司的一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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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8: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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