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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在股东全部资金到位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后,能否再增资\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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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08: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公司在股东全部资金到位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后,能否再增资\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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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设立时是否采取分期出资跟增资是否采取分期出资没有必然联系,即如果设立时是分期出资的,以后增资也可以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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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4: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法有依据吗,应该不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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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5: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公司法的规定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很明显公司法的本意是设立时才能分期缴付,而设立后再增资则按公司股东的能力,有多少资金就增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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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7: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增资是参照设立时的执行,所以增资应与设立基本一样,主要不同在于增资时实物资产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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