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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对发行对象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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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我国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对发行对象有哪些限制?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谢谢
发表于 2011-10-31 20: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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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23: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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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感觉相关法规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那么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不是没有其它限制呢,像阳光私募基金等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如果可以,有哪些类型的不能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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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9: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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