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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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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6: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认购方为A公司董监高,董监高资金不足向银行提供贷款,并由A公司的(法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发表于 2016-11-11 1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存在,但要注意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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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11-11 17:08
不存在,但要注意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

您好,
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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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7: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持有新三板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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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7: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以持有(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是禁止的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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