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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募集资金用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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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1: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这样,如果公司债发行后,改变募集用途,可否?是否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是否需要债券持有人会议?


另外,根据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是不是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呢?
发表于 2008-11-12 1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同学,没发行之前,怎么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呀?肯定是发行后的事情了。
个人浅见:
改变募集用途,必须股东大会批准。因为变更后的用途也须股东大会核准。变更募集用途即变更了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因此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该试点办法未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只对年均可分配利润有要求因此不是一定要连续三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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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1: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用途,应该召开债权人会议,并给于一次回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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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1: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没规定的应该可以改变募集用途吧。应该都要批准的
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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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1: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3#,可转债需要给予一次回首的机会吧。

改变资金用途,觉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是应该的,
但是是否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呢?
《试点办法》中规定的是“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现在的问题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就改变了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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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1-18 2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laladuy 的帖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新)(证监发行字[2007]224 号)中第二章有关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中,第十节为募集资金运用。所以我理解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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