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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认购股份超过百分之五需公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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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23: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例:如果某基金公司A下面管理有B、C、D三个基金,则在甲定向增发时,A用其旗下的基金B、C、D认购甲的股票的,则该百分之五的规定是说某只基金认购股份的百分之五需公告还是这几个基金加起来认购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话需公告?有没有相关案例支持,本人新手,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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