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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是否违反证券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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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8: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16条中: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型支出。

偿还贷款不能算是生产性支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公司同事指点,找到答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 第47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但是,这个规定和证券法规定应该还是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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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6: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好像有问题吧?两个规定之间没有冲突呀。
偿还银行贷款不属于你不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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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2: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偿还银行债务当然可以,省事,不用可研
债务不等于亏损
非生产性支出是消费招待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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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2-29 14: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要解释的合理,不管是弥补流动资金还是偿还银行贷款,要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详加解释,证监会审的可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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