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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维埃埃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激励平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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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23: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案例很好,但我查了下,恰恰说明高院是支持双方按照约定旅行各自义务,即如果未满年限,必须退还股份会相应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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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9: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变相股权激励要不要计费用?算不算限制性股票?或者是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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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莞宜安科技已经过会的企业,公司高管就是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来实现持股,并按每股净资产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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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里审核时会关注。这种情况可能造成权属纠纷。一般上会前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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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rosysea 发表于 2012-5-10 11:28
东莞宜安科技已经过会的企业,公司高管就是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来实现持股,并按每股净资产进行定价.

很厚道。。。

股东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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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1: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高管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持股,是可以的;
其次,如约定工作年限不满退换股份,上会前约定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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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8: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想说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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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0: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通过持股公司实施对拟上市主体的高管或核心员工激励,其持股形式是通过持股公司来实现的,高管团队或核心员工并不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因此,激励对象实际持有的股权是持股公司的股权,持股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拟上市主体的直接股权构成,通常实施股权激励的持股公司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20%,即使持股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更,也不会造成拟上市主体的股权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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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21: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新发行的有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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