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工作,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理念,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2015年,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龙锯床”,证券代码831160)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晨龙锯床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丁泽林实施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董事会秘书周杰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主办券商财通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关于给予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丁泽林公开谴责,给予周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的决定》和《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同时全文挂网。 一、晨龙锯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实际控制人多次、大额资金占用,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2条的规定。 对于晨龙锯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长丁泽林、董事会秘书周杰负有责任,对于晨龙锯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董事长丁泽林负有责任。 二、主办券商财通证券,在事前审核晨龙锯床2015年半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进行有效事前审查,未能发现该半年报存在披露不真实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和4.2.6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希望各市场主体从中吸取教训,挂牌公司应引以为戒,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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