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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并购基金的劣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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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9: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个问题哈,上市公司作为结构化并购基金的劣后方,可以对优先级或者夹层方的收益进行兜底安排吗?对于上市公司做并购基金的劣后方深交所这一块有没有什么限制啊,感谢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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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12-8 16: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可以对优先级和夹层级进行兜底,兜底视同担保,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作并购基金的劣后相关案例很多,可以下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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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股东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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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6: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购基金 上市公司肯定 是做劣后的;对外投资,看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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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4: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参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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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0: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不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个是法律禁止的,其他好像没有禁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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