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zguoqing

中外合资企业IPO前的股权激励安排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28 1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simple 发表于 2011-12-27 03:33
这样将持股公司解散 股权还原到自然人,是否相当于规避了两道税的问题?有没有上市公司有这样的先例呀?
...

2011年国税39号文,代持的可以不用双重征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到个人个人不用缴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30 1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prh13 发表于 2012-2-28 16:07
2011年国税39号文,代持的可以不用双重征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到个人个人不用缴税

这个有个前题条件吧,就是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31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第一,39号公告中的“代持股”政策只适用于股改限售股,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我国的限售股分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增发限售股”。39号公告中的代持股政策只限定于“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限售股”。

  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交易,但是可以协议转让,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至2006年12月,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在实践中,除了代持股改限售股外,新股限售股也可能有代持股现象,39号公告代持股政策将范围限定在是“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限售股”的代持股问题。如果不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二,原则上“代持股”的纳税人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持股人,对税后转付额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征管的便利,虽然实质是个人出资的代持股,但是39号公告仍然将纳税人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持股人,以企业作为纳税人,注重了法律形式,但同时也考虑了“代持股”的业务本质,对转付额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14 09: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有收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17 11:19 , Processed in 0.183121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