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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章程指引》中的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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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01: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请问:减少注册资本和奖励职工为目的回购股份,通常用二级市场买股票的方式;对异议股东股份的收购一般用要约收购方式。但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如果吸收合并,收购方将被收购方法人地位注销后,自然拥有本公司股票。不知这种情况应该算何种方式收购股份?

[ 本帖最后由 sayonara 于 2008-11-17 01:0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17 1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收购方将被收购方潜地位注销后,收购方不会自然拥有被收购方的股票,因为如果被收购方被注销后,就不会还存在发行在外的股份;反而言之,就算是收购方拥有再多被收购方的股份(哪怕是100%),也不会使被收购方的法人地位被注销,最多也只是全资子公司而已;
第二,法人如果要被注销,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其中包括对股东所持股份的清算,因此公司如果被吸收合并并注销,股份回收的方式应该就是直接清算。
一家之言,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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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协议吧

公司合并必然以协议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定价问题,如果是吸收合并,A要合并B,B持有A股份,则必然给这部分股份定价,且应该在B法人地位注销前已经转移给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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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2: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涉及注销问题,应该就是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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