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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主要法律问题(发行部一处处长杨文辉) 14、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创业板IPO非财务问题 (创业板部一处处长毕晓颖) 2、设立及出资问题: (1)案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A、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B、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不够,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违规,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 (2)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3)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4)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解决方案: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5)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所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大额未摊销时,是否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创业板有细则没有问题,那主板和中小板无重大违法行为,且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是否也要同创业板一样有相应观察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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