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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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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2: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交易》第187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先征得客户同意。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净值的3%。
请问,《证券交易》187页所讲是否有误?
这个问题以前也讨论过,但没有结论。有谁能给出确切回答?
发表于 2008-11-17 1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材没错误,这是《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的原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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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8 1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申到另一个问题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但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53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证券交易》184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哪一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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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2: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都是正确的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也不能管理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某人一旦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办人就不能兼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而若其为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则亦不可兼任定向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

参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8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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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3: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一个人 可以兼两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办人吗?就像一个基金经理可以管2个基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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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3: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同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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