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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保荐办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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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2: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66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问,这一条的处罚是在什么时候进行?跟保荐办法中其他处罚如“3-12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或“撤销保荐人资格”是什么关系?是不是66条中的处罚用于情节比较轻的时候?
发表于 2008-11-17 15: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说保代2年累计2次以上,6个月内不受理
保荐人1年累计5次以上,暂停资格3个月
正好和之前的联系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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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21: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处罚措施偶看的头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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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8 12: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明白,能否解释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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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7: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该条款与下面的处罚是相辅的,也就是在进行3-12个月处罚时,也可以同时按66条规定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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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观点,处罚跟下面的比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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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7: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第74条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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