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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是否需要自查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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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16: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
但如果只是收购30%股权以下、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只需披露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收购行为,是否不需要就相关人员进行自查

相关人员包括:(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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