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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股票限售期内,是否能够转让持股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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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3: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管理规则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够转让。

那么如果董高监以持股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持有上市主体的股份,那么董高监是否可以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转让持股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份或份额呢?是否有过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限制呢?否则的话岂不是给了股东一种提前退出的渠道?

其余对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股东都有相关的限售规定,那持股公司及合伙企业形式下是否有限制呢?
发表于 2011-11-15 08: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之外的主体持有的股份也得一年后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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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1: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除非是实际控制人(一般在上市的时候都要求其进行承诺的),其他间接持股的是不限售,也很难限售。
楼主所说的是董监高间接持股上市公司,但他转让直接持股公司的股份,特别是这个股份很小的时候,根本查不出来。如果董监高是通过合伙企业来间接持股的话,一般是要出具限售承诺的(之前有一个药业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有提到,具体哪家忘了,不过我是在论坛上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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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8: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康芝药业的招股书中的锁定期承诺是1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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