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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证监会关于豁免国资企业三年的连续经营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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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6: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证监会关于豁免国资企业三年的连续经营的条件的规定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1-11-17 13: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务院豁免“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也要符合前三年董高实控无重大变化的条件吧?

比如中铁工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公司由中铁工独家发起设立。自2004年至今,中铁工(主发起人)主营业务和董、高无重大变化,实控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设立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高管及经营方针没有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但辽宁出版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国务院豁免三年+“自设立(2006)至今(上市的2007)主营业务董高实控无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覆盖期间仅1年。并未采用“最近三年”无重大变化的表述

本人理解:“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非孤立的条件,而是与“三年盈利::::”以及“三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高管及经营方针没有重大变化”相组合的一套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会导致该组条件得不到满足。

即使豁免了“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这一条,但其底线也就是把条件放松到香港的上市条件而已(按集团实体来判断,而非按照法人来判断?),即发起人与发行人本身合并起来计算应满足” 三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高管及经营方针没有重大变化,”。

如果公司的主发起人本身(主要资产和业务的原持有人)在发行前3年内就不满足“三年盈利::::”或“三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高管及经营方针没有重大变化”的条件,其重组设立的发行人也就不可能满足上市条件。


2、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比例达到100%,运行一年后,然后就满足三年业绩的要求、不需要国务院豁免三年了吗?

本人理解:对于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的(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运行一年后,按照法律适用意见第12条,就可以满足三年业绩的要求、不需要国务院豁免三年。

(注:首发办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不能有重大变化,仅要求主营业务::::)

3、问题:如果公司前身成立至今就没有满三年(主要业务及相应资产),国务院的豁免能管用吗?譬如,完全用现金设立一个股份公司,不满三年,假设国务院能“三年”,能说它符合上市条件吗?

本人理解:不行。虽然对于国务院可以豁免的条件,并无明文规定,但我理解就是按照集团口径来豁免,即:按照集团口径符合三年的条件,仅仅是三年内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业务和资产从发起人整体地转给了发行人),也就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看业务实质,不看法律形式)。国务院也不能瞎豁免,它也要对上市后的盈利能力有个判断的依据,那就是集团口径的历史盈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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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12: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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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6: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国务院三年豁免是一个很重要的态度,有这个豁免文件,其他很多两可之间的事情也就都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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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4: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
当时我的意思没表达清楚,我寻找的是国资企业划转的问题,在这个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已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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