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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n8301

发行人可否与其小股东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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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zjh无非就是关注是否存在潜在可能侵害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由于其对发行人和新设公司都存在重大影响,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保代培训建议清理;对于楼主说的非控股股东,就要看其对2个主体的影响力是否构成潜在的利益冲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假设非控股股东持有20%股权,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同时与发行人新设公司各占50%股权,对新设的主体也存在重大影响,则理论上该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侵害上市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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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1: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你处于什么地位 当然能避免还是避免的好 就算监管机构放你过了 大家都还要找你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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