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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988|回复: 6

关于契约型基金和普通有限合伙基金的区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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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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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00: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拟上市公司如存在契约型基金,则需要清理,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则可以作为股东。请问二者如何区分?谢谢
发表于 2017-1-9 11: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型基金主要是依靠签署协议,自身没有法人地位。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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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3: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1-9 11:30
契约型基金主要是依靠签署协议,自身没有法人地位。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地位。

有限合伙企业哪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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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首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计划无法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无法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其次,虽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为发行对象进行认购。实践中也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A股定增的诸多案例。尽管如此,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券商多持保守态度。最后,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下称“IPO”)过程中直接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会被予以清理。目前,暂无发现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伙型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的计算和披露问题,目前的法规和实践中尚未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根据4号指引、证监会2010年保代培训相关资料,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系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合伙企业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数超过200人的,视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4号指引进行股份还原合并规范后,可申请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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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16: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1-9 11:30
契约型基金主要是依靠签署协议,自身没有法人地位。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地位。

有限合伙具有法人地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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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1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郑重声明,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法人地位。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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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7: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合伙都没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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