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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承销规模的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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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0: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还有一个文件(忘文件名了)规定“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上限为基础计算。”。
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
现在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规定按哪个来?近期有包销经历的高手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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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0: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 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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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3: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应该没有单项承销规模的限制,只要净资本风险监控指标不出问题,也就不需要豁免程序什么的了吧,有实操经验的出来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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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5: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也修订了,新的规定里: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别的是15%、8%、4%。
先拿你承销证券算出来一个风险资本准备,再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是否低于100%,低的话就不符合。
似乎“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这个规定已经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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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7: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

各证券公司:

近期,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

二、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

三、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五、《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4号)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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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2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john5000 的帖子

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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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0: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这些个法规变动都不太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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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5: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废止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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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1: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taxuexunmeiker


    现在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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