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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入股非上市公司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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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瑞丰高材(300243)
基本情况: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有7人为公务员,分别是
曾某   县科技局开发中心主任  2008-4副科级
周某   县审计局副局长            2005-3副科级;2011-4正科级
王新某  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2003-9副科级;2009-10正科级
杜某    县扶贫办副主任           1998-4副科级;2009-3正科级
史某    县国税局土门分局副局长   2005-11副主任科员
王效某  沂源经济开发局规划建设局局长   2006-2副科级;2011-4正科级。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且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发行人律师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大致是:上述七人中有六人取得股权时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非干部,符合当时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现在虽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约束,但对发行不构成障碍。另一人虽然取得股权时是当时试行准则的约束者,但取得时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权。

我的疑问:第一,《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各级机关的县处级干部和县直机关、县审判、检查机关科级干部。就中国的行政组织法理论来看,审计局并非县直属机关,而是县职能部门,国税局是省以下垂直领导,也非县直属机关,因此从字面的理解是:在县一级,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的科级干部均是本准则约束的对象。第二,即便当时是普通工作人员,现在成了领导干部,变成准则之约束对象了,我认为其应转让所持股份,因为第二项的禁止入股非上市公司和第一项禁止经商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就如高管如之前符合任职资格,现在不符合任职资格,该辞职。第三,《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我认为此处的买卖股票仅指的是二级市场的买卖,即无论是否干部,均可在二级市场依法买卖,但如果是《准则》中规定的干部,则不许持股非上市企业和经商,这样,《规定》和《准则》才能衔接。不知上述理解对否,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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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tree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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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发行人律师的解释太牵强了。LZ可以致函组织部和纪律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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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7: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11-22 17:01
感觉发行人律师的解释太牵强了。LZ可以致函组织部和纪律委了

是的,我也觉得发行人的补充法律意见逻辑上问题太大了,可不知为何证监会竟然没再追究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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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11-22 17:38 编辑
chinanavy2008 发表于 2011-11-22 17:07
是的,我也觉得发行人的补充法律意见逻辑上问题太大了,可不知为何证监会竟然没再追究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重点是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

根据组织部门和中纪检的学习材料:

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只要不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可

同样根据该学习材料: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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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7: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11-22 17:26
这个问题的重点是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

根据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学习材料:

我个人认为:1、按照字面理解,县审计局和国税局某某分所的科级干部,是不受约束的,因为上述二机关并非县直属机关、县审判机关、县检察机关之一。2、对于县直机关、县审判机关、县检察机关的科级干部,是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违反的”规定“,根据我找到的一些讲座和解释,就是指的那个个人投资证券的规定,但那个规定的种种措辞来看,应指的是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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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规定上说,如果我只是违规持有,没有以权谋私和其他违法行为,大不了就是开了我呗。至于发行人,确如律师所说,根绝现行法规,对本次发行来说是没有实质性障碍的 (这七个哥们也确然出了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只是社会观瞻确实比较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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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navy2008 发表于 2011-11-22 17:34
我个人认为:1、按照字面理解,县审计局和国税局某某分所的科级干部,是不受约束的,因为上述二机关并非县 ...

照此推论,其他职能部门也都可以照此办理了。应该说个案还是比较特别,用它来解释共性,可能还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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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7: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11-22 17:44
照此推论,其他职能部门也都可以照此办理了。应该说个案还是比较特别,用它来解释共性,可能还是有问题。

不知证监会是否做扩大理解,将县直属机关扩大到也包括县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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