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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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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啊》第三十五条:……持续督导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事项完成后的12个月督导”

以上两条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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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收购是完成后的12个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办法只写了“规定期限内”,没看到楼主说的:“事项完成后的12个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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